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终审判决书中披露了一起跟宇树科技有关的“电子狗”专利案件,引发各方关注。
判决书显示,2025年,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0)。
露某美公司称,该专利涵盖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而宇树科技的产品全面覆盖这些内容,构成直接或等同侵权。该公司还指出,宇树科技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7800万元,并宣称该款产品为“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涉嫌攀附商誉。露某美公司最初索赔500元,但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总额可高达7000万元以上。
对于指控,宇树科技坚决否认侵权,称其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确实缺少上述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且露某美公司所称的“油漆变色”“外衣更换”等不能等同于专利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2025年9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该公司将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又迅速回调至最初的500元。
随后,法院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毫无关联,却在获权5天后即发起诉讼。其一方面声称对方侵权获利数千万元,另一方面仅象征性索赔500元,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法院指出,此举实为“精心算计”——既规避高额诉讼费,又借虚高索赔向被告施压。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承担。
近日,宇树科技发布第四款四足机器人 As2。据介绍, As2动力性能约为公司另一四足机器人 Go2的两倍,峰值扭矩可达90N·m,空载续航超4小时,极限速度5m/s,IP54(防尘5级、防水4级),负载15kg续航超13km。同时, As2也开放了二次开发生态。
近期,宇树科技因与其他三家机器人公司登陆春晚而受到关注。2月17日,宇树科技创始人兼CEO王兴兴在个人微博及微博《科技漫谈》栏目中回应春晚人形机器人表演相关问题。他指出,当前机器人技术发展仍处早期阶段, akin 10岁孩童大规模应用或需3至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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